本報天津1月8日電 記者王鬥鬥 沒穿囚服、沒剃光頭、沒戴手銬——1月8日,被告人楊某一身便裝出庭受審。在天津和平區人民法院第六法庭,為被告人準備的新式桌椅,代替了昔日“囚籠”,桌上還備有紙筆,方便被告人記錄。
  新年伊始,和平法院與和平公安分局共同出台規定明確:看守所不得強行給被告人理剃光頭;開庭審理時,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籠”;被告人可以穿著自己的正裝或便裝參加庭審活動。
  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穿囚服、戴戒具、剃光頭出庭,非常普遍。而今,為何讓被告人脫掉囚衣穿上便裝?和平法院新聞發言人張麗解釋稱,近年來,法院在審理一些高官犯罪嫌疑人時,他們可以穿西服,穿便裝,不戴戒具,體面出庭受審。這與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穿號衣、戴戒具、剃光頭受審形成強烈反差,引起公眾熱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一原則,在法院判決前,不應以對待罪犯的形式對待被告人,以消除“犯罪化標簽”。
  在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上,和平法院、公安兩家聯合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規定》,首先明確了司法警察的職責:不僅應防止被告人脫逃,還應保證其人身安全。
  “主要是考慮到,有的案件被害人情緒激動,可能會有傷害被告人人身的過激行為。”和平法院副院長李春耕說,實踐中也發生過類似實例,所以作出相應要求。
  在解除戒具方面,《規定》提出,開庭審理時,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籠”。
  多年來,被告人出庭受審,法院多從庭審安全角度考慮,並不解除戒具。和平法院制定此規定時,進行了充分論證,並多方征求意見。解除戒具的規定,是在保障被告人人權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這也對法警值庭提出更高要求。
  值得註意的是,《規定》還明確,“開庭審理時,應為被告人提供桌椅紙筆”。這一條可方便被告人記錄各方發言,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辯護權、陳述權等。
  “讓被告人體面受審,也是我院落實天津高院提出的司法形象文明化的一項舉措。”和平法院代院長李鶴賢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我們從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人權入手,以法庭為載體,更加全面加強被告人權利保障,以彰顯現代司法文明”。
  (原標題:體面出庭不用穿囚服坐囚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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