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院9日公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亮點一:
  鎖定侵權者服務商應提供個人信息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亮點二:
  轉發要擔責“大V”轉載信息須小心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註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
  亮點三:
  打擊有償刪帖、水軍
  “水軍”胡為 雇主跑不脫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亮點四:保護隱私
  損失難確定 最高獲賠50萬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典型案例
  宋祖德等抹黑謝晉被判賠償29萬
  昨日,最高法院公佈了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多起涉及影視明星。
  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後,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法院判決宋祖德、劉信達向謝晉遺孀徐大雯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近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後轉發併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多數網民認為是指範冰冰)”組織實施的。法院判決畢成功和刊發此文的易賽德公司賠禮道歉,各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製圖:羅懌
  (原標題:雇主與“水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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